为深入贯彻实施《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》(国发〔2014〕35号)的精神,为进一步做好2017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高职(专科)单独招生考试工作,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组织领导
在省招委会的领导下,高职(专科)单独招生的院校(以下简称单独招生院校)须成立由招生院校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招生领导小组,负责组建命题、保卷、考试、评卷、录取等相关工作组,建立健全相应的招生管理制度,明确分工,责任到人。单独招生院校须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,明确岗位职责,精细管理,规范操作,确保招生工作安全、有序实施。
二、招生院校、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
1.招生院校
2017年单独招生院校共有25所,名单如下:
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、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、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、大庆职业学院、黑龙江职业学院、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、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、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、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、黑龙江工业学院、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、黑龙江煤炭职业技术学院、佳木斯职业学院、黑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、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、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、黑龙江生物科技职业学院、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、大兴安岭职业学院、黑龙江信息技术职业学院、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、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、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、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、齐齐哈尔高等师范专科学校。
2.招生计划
单独招生院校应严格执行省教育厅2017年下达的省内单独招生院校分专业招生计划。
3.招生章程
单独招生院校须严谨、规范制定本校高职(专科)单独招生的招生章程,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,同时将本校招生章程报省招考院备案。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应包括:院校名称、校址、办学类型、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、考试方式、文化课及专业课考试内容、录取规则、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的使用办法、学费标准、考生咨询渠道等。
三、报名及志愿填报
普通高校高职(专科)单独招生的报名工作应按照《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》(黑招考院普招〔2016〕2号)文件执行。报名的考生应在考试前登录报考院校网站填报专业志愿。
四、考试
1.考试时间
2017年3月25日-26日。
2.考试内容及方式
单独招生考试实行“文化素质+职业技能”评价方式。普通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,文化素质成绩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;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进行以职业技能测试与文化基础相结合的测试。文化素质考试可单独或联合组织实施。考试方式根据单独招生院校的培养需要自行确定。
3.考务管理
省招考院将考生数据下发单独招生院校,单独招生院校负责编排考场、打印准考证等有关考务工作。
单独招生院校应遵循安全、公平、科学、规范的原则组织命题、制卷、试卷保管、考试组织、评卷管理等工作,相关工作参照《2016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》、《教育部 中宣部 公安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<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>的通知》、《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安全保密规范》、《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规范》和《国家教育考试制卷监印规范》组织实施。
五、录取
1.录取时间
2017年4月11日至14日
2.录取原则
录取工作按照“学校负责、招办监督”的原则实施。单独招生院校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,负责本校的考试招生工作。省招考院监督单独招生院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执行情况。
3.录取程序
单独招生院校要以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原则为依据择优录取,并在院校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和各专业录取分数线。单独招生院校须将拟录取结果上报省招考院,省招考院审查后办理录取手续。凡被单独招生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。
4.入学审查
单独招生院校在入学报到时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身份审查,核对新生本人与电子档案照片及身份证照片的一致性。如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,取消其录取资格,并书面上报省招考院。
六、违规违法处罚
凡在考试招生中违规的考生、院校及有关工作人员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及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》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处理。发现存在组织作弊、买卖作弊设备、买卖考题、替考等作弊及帮助作弊等违法行为,涉嫌犯罪的,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修正案九)》进行处理。
七、其他
高职(专科)单独招生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单独招生院校要深入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》精神,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招委有关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,要加强领导,精心组织,从严管理,规范操作,确保2017年高职(专科)单独招生工作安全、公平、规范、有序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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